(遼城管執法)處罰〔2019〕202011號
被處罰人姓名:杜召軍;性別:男;年齡:38歲;身份證號:220422XXXXXXXX4416;住址:吉盛花園24號樓2單元606室;郵政編碼:136200;聯系電話:15568160129。
違法事實及證據:2019年10月26日14時30分,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,被處罰人杜召軍駕駛一輛白色箱貨車,在康寧大街售賣爆米花,占用城市道路擺攤經營。被處罰人杜召軍的行為違反了《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經營。為此,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被處罰人送達《責令改正通知書》責令其立即改正。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有:勘驗筆錄、現場平面圖、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。
以上事實違反了《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依據 《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,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。
對以上罰款,請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遼源市工商銀行東風支行,賬號:0803220111200530081,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。加處罰款最多不超過罰款本數。
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遼源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,在行政復議、行政訴訟過程中本機關,或復議機關,或人民法院決定、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、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遼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
2019年11月21日